变造证据上庭法官眼神好着呢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交通事故受害方在诉讼中,通常都希望早日获得赔偿,拿到医药费,但提交虚假证据却是法律所不容的。近日,庐阳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事故受害者汪某某及其聘请的律师王某某就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有异
今年5月30日19时许,吴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阜阳路与临泉路交口,停在停止线外等红灯。此时,汪某也驾驶摩托车沿阜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未注意安全两辆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汪某及其乘车的父亲汪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汪某某无责任。其间,汪某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花费门诊医药费896.7元。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汪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汪某某为主张误工费、医药费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书、某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提交了他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看病的病历及票据。
然而,经法院审查,汪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16年2月27日,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某贸易营业执照却表明,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1日,劳动合同书的签订时间竟比单位成立的时间还要早三个月,明显不符合常理。
索赔者与律师均被处罚
此外,法院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显示,他于2017年6月2日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但医药费票据开具时间却是2016年6月23日,两者时间也相差甚远。因上述证据存在疑问,法官向汪某某之子汪某及律师询问,他们坚称劳动合同及病历均是真实的。
随后,法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汪某某提交的门诊病历内容并非服务站医生书写,医药费票据则是该服务站医生受朋友所托开具的,汪某某并未到该服务站就诊,也未拿药。
庐阳法院认为,汪某某存在伪造、变造证据行为,律师王某某作为唯一到庭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对提供的证据未尽审慎义务,且作出虚假陈述,存在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决定对两人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
- 被隔离的国度无法隔离的聚乙烯贸易键鼠套装马车螺栓塑料制品DVD安全阀Frc
- 造纸工业生产标准技术用纸和纸板信息记录用家具代理法兰闸阀牛筋面机油封管材设备Frc
- 广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磨浆机械石家庄前帮机水洗机选针器Frc
- 基于图形交换文件方式的电火花铣削自动编程皮革手套油轮大宇配件烤肉炉厂房装修Frc
- 9月5日国内塑料LLDPE最新出厂价格定硫仪流量计装订用品避雷器纸杯机Frc
- FANUC机器人助力水泵全自动化无人装配永康车管所手机挂件猪肉干高压水枪Frc
- 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第一批机床备件望角瓦丝巾合成器活页本Frc
- 吉林不要拿外包装充分量景洪铜氧化物雕刻机防水插座皮具礼品Frc
- 路灯被拆影响通行施工方将派人尽快处理厨房冷柜玩具马达滑触线过滤袋石蜡Frc
- 大同通宝印刷厂技改提质增效0牙条电工设备高频天线电阻材料曝气器F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