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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分居五年为由诉离婚证据不足被判不准

发布时间:2020-02-27 19:47:08 阅读: 来源:台式机厂家

讯 现实生活有这样一种误解: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婚姻法》第32条中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朱先生诉与妻子吴女士已分居生活五年为由,请求准予离婚,因其证据不足,被依法驳回。

原告朱先生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下半年登记结婚,2007后婚生一子。在此期间,原告卖掉住房建厂做生意,后原、被告因生产管理产生矛盾,原告把该厂的生产管理等权利全部交给被告,离开厂到外面居住生活。自此,夫妻分居生活,该厂因生产管理不善而关闭。此后被告来到合肥市某小区租住。原告认为,双方感情一般,且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准予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当庭提交自己的租房协议,以此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法庭上,被告吴女士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过八年多的恋爱才走到一起,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该厂因经验不足导致倒闭,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只是在合肥上班,夫妻一直生活一起。原告提出离婚是因其婚外情导致,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一时糊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八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原告无证据证明此变故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虽提供与他人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分居事实,且被告对双方已分居事实并不认可。生活中,被告相夫教子且无过错。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朱先生与被告吴女士离婚。(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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